在抵押与质押的法律关系中,虽然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所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均属无效,然而,当抵押权或质押权得以行使时,所涉及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所有权确实是能够发生转移的。
此外,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均需遵守行规中的“流质条款”的规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双方禁止就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所有权移转至债权人所有这一事项进行约定。
但是,当债权得以实现(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抵押权或质权得以顺利实施时,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所有权同样也可以视为得到了合法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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