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案件包括:本市辖区内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检察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检察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检察院公诉局负责审查指定管辖案件。第三条市检察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第六条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审查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三)基本案情;
(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侦查、审查、不方便侦查、审查的事由);
(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六)报请检察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三)检察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复印件;
(五)移送检察院与受移送检察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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