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属于
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属于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中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其职权包括:
1、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2、规定国家的施政纲领;
3、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或命令;
4、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或协定;
5、处理战争或和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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