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强制法》在第六章用8个条款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行为设定了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以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
二、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行为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三、违反行政强制法构成犯罪后果
行政强制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
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违反刑
事法律的行为,且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法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统一规定,而不是一一列举所违反的刑法条文和罪名内容。违反本法的行为,只要依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5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