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没有直接规定,要看具体情况。第一,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强制执行的方式。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但人民法院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例如,法律规定的拆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批复》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讼行政执行申请。第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出发,行政机关也可以在穷尽自身力量无法保证执行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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