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4)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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