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策、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检查权。即审核凭证、账表、决策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会议权。内部审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权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召开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及重要的经营决策会议;
4、调查取证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临时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临时措施权。对阻挠、妨碍审计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建议意见权。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建议反映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方式有哪些
(一)分级管理方式
所谓分级管理方式,是指按照部门、单位的组织级次设置审计机构,一级组织相应设置一级审计机构;部门、单位本级的审计机构对下属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统一指导,下属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分级管理的方式可使内部审计人员熟悉各自单位的环境和情况,使审计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及时性;但也会使内部审计机构过于庞大,内部审计人员会受到所在单位负责人的一定约束,独立性程度相对较差。
(二)集中管理方式
所谓集中管理方式,是指只在本部门、本单位最高层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在下属基层不专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由专门派出的审计人员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在这种设置方式下,派出人员对下属单位具有较高的权威,其独立性程度也较高。但要求加强审计的计划性,在了解下属单位的实际情况之后,再开展工作。
实际上,分级管理与集中管理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可根据企业的特点灵活选择。如一些特大型的企业,或是下属单位众多的部门,就宜采用分级管理的形式;如有必要,也可在部门内对一些较小的下属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对一些规模不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或者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不设内部审计机构而配备专职人员;对一些专题审计项目,还可聘请临时性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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