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能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一方有权进行子女探望交流。
在此探望权行使过程中,方式与时间可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定裁决。
对于处于间接受抚养关系的一方而言,在其行使探望权之际,对于作为直接抚养人的另外一方却承担着积极协助的责任。
然而,倘若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并不履行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甚至采用种种手法阻挠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证自身探望权益的实现。
针对那些拒绝遵守关于子女探望问题的相关判决或裁定的情形,情节严重者,如妨碍协助义务的个人和机构未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将视情况适用强制措施,例如实施拘留、实行罚款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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