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探视必须把孩子带出去看吗
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逃债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离婚逃避不了债务,仍然要承担偿还责任,除非是没有认定为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二)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
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2、诉讼过程中。
3、法律文书生效后。
(三)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四)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五)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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