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时间:2023-06-11 14:36:03 3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标题】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颁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颁布日期】1997-04-24

【实施日期】0000-00-00

【有效性】有效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7年4月24日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

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

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

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

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

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沪市法(1995)224号文《关于查处经济

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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