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颁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颁布日期】1997-04-24
【实施日期】0000-00-00
【有效性】有效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7年4月24日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
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
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
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
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
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沪市法(1995)224号文《关于查处经济
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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