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除以上情形不能受理外,其他情形均应受理。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开发区珠江大道239号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火灾调查处225房间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公安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全文5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