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店铺的押金可以抵消房租么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来抵销租金,是出租人的权利,不是承租人的权利,所以在法律上承租人若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主张要定用押金来抵,因为押金的性质在担保承租人会履行契约,除非承租人有违约的情形,出租人才能行使对于押金的权利。因此,租赁期间,房客若有欠租金,是无权向房东主张以押金来抵偿的;但若房东愿意接受房客此种提议时,此为房东之权利,为法之所许。 押金应于租期届满时,无息全额返还房客为原则。但是,在某些状况下,房东可以主张扣抵,包括了积欠租金、未缴之水电费、瓦斯费、管理费.........等基于租赁契约所产生之费用、及房屋(含家电家俱)毁损之修缮费用(以可归责于承租人所致者为限,但如系因不可抗力或自然耗损所造之损害,原则上房东应依民法第430条自行负责)。
二、租商铺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调查商铺的产权。承租商铺之前,应当赴该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以下几个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
3、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
如果承租人无法查清,可以委托律师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免租装修期。商铺租赁中,免租装修期经常会出现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免租装修期”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免租装修期起止时间,免除支付的具体费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还需按合同约定承担。
(三)租赁保证金。俗称“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适应的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因此建议押金应当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关费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
三、租房押金一般是多少
(一)租房押金一般多少合适,目前,租房一般都是实行的押一付三,就是要押一个月的租金。这个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至于租房押金交多少,在法律上没有个具体的依据。
(二)可以互相协商来解决交租房押金的多少。在日常生活中,在租房子交押金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和房东互相协商来解决交多少钱做为租房押金。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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