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6元;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以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退休人员中,194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根据《陕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第88号)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03号),现将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570.00元,二类工资区510.00元,三类工资区472.50元,四类工资区435.00元。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58号)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按《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要求,申请领取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费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继续领取失业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
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四个工资类区所含县区进行部分调整,其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具体见《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部分县区新的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员中,194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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