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刑事案件即为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从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就直接进入了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被告人即需为出庭受审作好准备,因此,法律规定自诉人一经起诉,被告人就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样,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权利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二、辩护人的责任
在中国,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一旦成立,就应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在合法的范围内,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事情,辩护律师都有责任去做,以尽力削弱公诉方的指控。具体地说,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通过庭审调查,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辩护律师就有责任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不管该案涉及多么复杂的因素。
否则,辩护律师就是失职。实际上,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都有责任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无罪的可能。因为在法官依法作出判决以前,可以视被告人为无罪,辩护律师更应从此角度看问题。只有抓住指控中存在的缺陷,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才是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当然,作无罪辩护必须有充足的根据。
如果通过庭审调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公诉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涉嫌犯罪,辩护律师就只能为被告人作罪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这时,如果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且律师顺从了其要求,这位律师就是失职。因为在没有作无罪辩护可能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却作了无罪辩护,这会使判决更加不利于被告人。在这个时候,尤其需要辩护律师独立的判断。不管作无罪辩护还是其它辩护,辩护律师都要有充分的根据。辩护律师始终要清楚,对于被告人的判决最终要由法院作出。因此,必须充分地行使各种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履行辩护责任,来削弱公诉人的指控,使法院相信你的辩护是有充分理由的,以使法院作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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