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
4、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5、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6、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首次申办的: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需10个工作日。
一、办理需要的时间期限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深圳居住证办理所需材料
1、《深圳居住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数码照相回执。
4、其他相关材料:
(1)以从业为条件申请办理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合法注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要求,为申请人办理就业登记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深圳市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新办或类型转换申请。
(2)以拥有物业为条件提出申请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为条件申请办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办理详情参考附件)
(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为条件提出申请办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
(5)以学习为条件提出申请办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办学机构可以在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报子系统》录入账号,集中录入申报申请人信息。
(6)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20至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还应提交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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