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7当事人:崔国洲、赵雷法官: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589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7)海民初字第5589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19层西区19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被告北京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一号院5号楼701-A。
法定代表人赵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新军,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北京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征西路6号6栋3单元503号。
委托代理人吴犇,男,汉族,1951年9月25日出生,北京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01楼8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丽萍
相关判例:人民法院侵犯八亿公司北京北京市嘉华时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海淀区科技科技发展纠纷案著作权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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