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与被征收的区分
时间:2023-07-06 16:44:43 3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收储和征收的区别在于两者概念不同,土地收储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进行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呀

一、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

1、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二、土地收储得条件有哪些

土地收储得条件包括:

1、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2、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5、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7、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8、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

9、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10、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12、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全文9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建设用地 最新知识
针对土地收储与被征收的区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土地收储与被征收的区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