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退休,可一次性补缴医保年限: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已经办理退休的,职工医疗保险则不可以再按月缴费,参保人员可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年限,从而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选择一次性补缴医保缴费年限,补缴的费用须按办理补缴时当地的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各地略有不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一次性补缴只能补缴缴费年限,补缴的钱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划入个人医疗账户,与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越早补缴,补缴的金额就越少。一次性补缴至医保缴费年限的金额与当年执行的社平工资挂钩,按往年的社平工资推算,每年的社平工资都在上涨。所以如果经济能力允许,越早补缴金额就越少,也可以越早享受职工医疗退休待遇。
医疗退休还能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他福利待遇根据当地的医保政策而定,各地略有不同,在厦门,办理完职工医疗退休,每年度医保中心还会按其上年度的退休金金额的8%划拨金额到参保人员的医疗账户上,供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使用,其报销比例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比非常高。
一、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制度的初衷,是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退休职工一般患病较多,而退休后收入低医疗负担较重,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因而不需缴费。同时,这一设计也可以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必须补足到最低缴费年限,方才可以不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按月延长缴费。一次性补缴的具体办法,按当地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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