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机关作出的首次陈述,即所谓的“翻供”后,之前提供的口供依然具有法律效益。
此事件中,受害者所提供的口头陈述,涵盖了针对他人的揭露及举报内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的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司法机构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慎地对待每一份证据,全力推进调查研究工作,同时充分对于仅凭口供而缺乏其它确凿证据的情况,仍然无法准确判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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