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隐瞒的,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款的,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的时候,选择反向行驶或者在人行道道上行驶,导致发生车辆之间撞击或者撞到人的情形。主要判断是由于不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是要负全责的;
(二)面对一些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驾驶人没有合理地避让他们行驶,导致发生碰撞和急速刹车的,这时如果驾驶人的车载物品发生了掉落损坏、遗失的情况,驾驶人是自己负责损失的。因为我们国家有规定,对于紧急出任务车辆,驾驶员应当合理避让;
(三)在有红绿灯的路口,驾驶员不按照红绿灯的指示进行驾车,一意孤行闯红灯,导致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四)驾驶人在倒车的时候,没有注意车子后面是否有行人和前进的车辆就直接进行倒车,导致撞到行人受伤或者撞到其他行驶车子的时候,需要自己负责;
(五)驾驶人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由于自己车速过快或者强制超车的原因,与同一个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其他车辆损伤或者自己车辆单方面损伤的,这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自己负全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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