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事故中哪些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人人员为主要负责人是如果有下列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一般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安全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原则
(一)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三)四不放过原则的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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