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还有权利和义务对生父母进行赡养和财产继承。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的,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所以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恢复。赡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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