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
时间:2023-11-19 08:24:32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于个税附加扣除费。该附加减费标准为1300元。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工作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于个税附加扣除费。该附加减费标准为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适用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二)申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工作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范围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住房公积金。这些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作为专项扣除,从而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提高税负的降低。此外,根据国家规定,自2019年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月5000元,同时提高了专项扣除的起征点,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并非所有人都适用于个税附加扣除费,而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工作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住房公积金。这些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作为专项扣除,从而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提高税负的降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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