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中的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该优惠。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在境外任职或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个税附加扣除费的优惠。税法中的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在境外任职或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哪 些 人 可 以 享 受 个 税 附 加 扣 除 费 的 优 惠 ?
根据我国最新的个税法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的优惠。这些规定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来说,子女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高职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研究生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每年可享受12000元的定额扣除。继续教育包括国家公派留学、参加职业技能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年满16周岁的纳税人每年可享受8000元的定额扣除。
此外,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3项专项附加扣除,则需要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代表最新的法律法规,具体执行细节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等原因而有所差异。纳税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个税附加扣除费的优惠。但符合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的优惠,这些规定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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