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时间:2023-07-03 14:10:43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扣除内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扣除标准: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1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费支出不作考虑;2跨年未及时报销的等特殊情况,应以在医保报销的数据及报销时间为准;3以一个自然人为单位归集药费支出、单独计算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申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如下:

1、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网站,完成注册,并实名登录;

2、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点击“立即申报”;

3、选择“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点击“立即申请”;

4、录入基本信息和教育信息;

5、录入分配方式;

6、选择扣除方式,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或者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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