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业务性质。商定的程序,包括执行情况说明,不构成审计或审查,也不提供保证结论。为区别于审计、复核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声明,约定的程序不构成审计、复核,不得发表审计、复核意见。
2。约定程序业务委托的目的取决于委托人的需要。不同的客户会有不同的需求,所以不同项目的目的可能不同。由于委托的目的不同,约定程序的对象、程序和内容也会有所不同。注册会计师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明确委托人的要求和目的,并在业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3。拟实施的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执行约定程序的对象(财务信息)因委托目的的不同而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执行约定程序的具体财务信息。
4。拟实施的具体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开展约定程序业务,最重要的是与具体主体协商需要办理哪些程序,确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不同具体主题的需要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商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业务约定书必须详细说明要实施的程序以及实施的时间和范围。描述程序时不应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
5。预期的报表示例。由于约定程序业务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的程序与审计业务存在差异。为使委托人及其他特定主体了解约定程序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区别,以及约定程序业务报告格式,注册会计师在向委托人提交业务约定书时,应附上预期的报告样本,以避免误解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报告按具体科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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