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物证的提取方法
时间:2023-06-26 19:34:44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勘验、检查,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等等。

2、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一要严格控制适用,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严格批准程序,搜查时要依法制作笔录,搜查中的扣押要开列清单,等等。

3、扣押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物证的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因此,必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扣押的各种物品,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必须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一、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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