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恶意逃避债务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有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债权,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等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认定恶意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恶意逃避债务如何惩罚
如何惩罚不一定。需要看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是谁,举例:
(一)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不是破产清算企业,可以执行。
(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是破产清算企业,不可以。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规定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接受清偿。
三、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法院可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夫妻双方再通过协议分割、析产诉讼或申请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以供执行。
司法实践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先通过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或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再执行;
(二)先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进而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执行被执行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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