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村民韦信忠,用自有的一辆货车雇佣司机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没料到货车在半路上发生自燃,导致车辆、货物尽被烧毁,物流老板将韦信忠与司机一同起诉到法院索赔巨款。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韦信忠赔偿徐小平货物损失费356000元,被告黄祖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小平在广西南宁市经营物流业务。都安县保安乡的韦信忠自有一辆货车,他用该车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并雇佣黄祖光为司机。
2009年4月8日,徐小平与黄祖光协商达成货物运输合意,由黄祖光以司机名义并且以韦信忠作为单位,与徐小平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韦信忠在场予以认可。协议约定徐小平委托韦信忠与黄祖光承运零担货物一车,从南宁市装货运至贵州省贵阳、独山卸货。货物按25吨计,每吨250元,共计6250元。
合同签订后,徐小平遂将零担货物装车,韦信忠与黄祖光在场见证。装车完毕,韦信忠与黄祖光于当日前往目的地。2009年4月9日,当车行至河池市金城江区境内时,货车轮胎突然自燃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韦信忠立刻向河池市金城江区110指挥中心报警,但是由于火势凶猛,火灾迅速将徐小平价值356000元的货物和韦信忠的货车全部烧毁,损失惨重。
事发后,徐小平多次要求和韦信忠、黄祖光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无奈之下,徐小平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韦信忠与黄祖光共同赔偿他的货物损失费356000元,并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韦信忠与黄祖光系雇佣劳动关系。黄祖光与徐小平签订协议书及货物装车时,韦信忠均在场,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货物运输协议书》的默认。《货物运输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的协议,双方都应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徐小平委托被告韦信忠与黄祖光承运货物至贵州省贵阳、独山,被告在运输途中未尽保护义务,致使货物毁损,且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被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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