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遗嘱形式的选择上,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还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并对各种形式规定了基本的要求。
在实践生活中,因打印人的不同,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可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遗嘱由被继承人自行打印并签字确认的;
2、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的;
3、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见证人打印的。
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今后将不再严格区分是被继承人自己打印的(自书遗嘱),还是他人打印的(代书遗嘱),只要见证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遗嘱符合形式要求,就可以认定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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