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有关系,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人以上个人共有,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
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共同购置了房屋,双方对诉争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因此对该房屋够成功有关系。对于该房屋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拥有或者共同共有,亦不存在法定共同共有的情形,因此应视为双方对诉争房屋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确定。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视为双方对房屋具有共有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对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行为如何认定并无规定,非登记方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抑或是共有物出资,男方向房屋出卖人支付首付款,并每月偿还银行贷款,从客观上讲,其出资是与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的时间及数额相吻合,与购房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从主观上讲,其与女方结婚为目的,出售一套仅有自住房屋购房,为了今后能够共同居住使用,对房屋具有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行为是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女方称男方出资为赠与或者借贷,并无证据佐证。故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因双方对诉争房屋具有共有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为双方对房屋构成共有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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