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申请人更改民族成分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承办人审核通过后需向市民宗局报告审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提供允许迁入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被批准购房入户者需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凭准迁入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需要填写《入户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改变民族成分,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需将更改民族成分的申请、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户口本提交给承办人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承办人需向市民宗局报告审批。国家规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材料。1、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允许迁入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允许迁出证明,然后拿着允许迁入和迁出证明,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明来办理落户。2、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3、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凡异地符合夫妻投靠来本地入户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即可)
彝 族 户 口 迁 入 汉 族 户 口 所 需 证 明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迁入汉族地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迁入地的证明。而在彝族户口迁入汉族户口的情况下,同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根据该条例规定,办理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迁入汉族地区、非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迁入实行区域自治地区的证明,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迁入地的证明。因此,彝族户口迁入汉族户口所需证明文件应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迁入地的证明。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承办人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向市民宗局报告审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提供允许迁入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而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彝族户口迁入汉族户口,则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迁入地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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