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户口本能开死亡证明吗?
1,由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介绍信(说明死者确实属于该村/社区的居民,其亲属关系证明等情况);
2,由户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带上该介绍信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二、人死后,没有火化,怎么开死亡证明
凡在规定的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火化,殡仪馆需给死亡人员开具火化证以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有关单位使用。开火化证明都需要带证件如下:直系亲属签字。要有正规的火化证明。
三、民法典办死亡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到派出所开死亡证明由直系亲属携带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即可。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
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3、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
4、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复印件,丢失不补。
四、死亡证明的程序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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