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尽快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相关知识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携带以下材料:
1、原则由新生儿母亲与父亲一同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及印有母亲手印的“委托书”,受委托办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双方户口原件及双方户口第一页和本人那一页复印件各一份。
2、《母子健康手册》中产后访视单页须加盖产后修养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公章;自费﹑省医保、新农合患者需提供出院结算单,市生育保险患者应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然后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3、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产妇“住院病案首页”及“新生儿分娩记录”复印件。病例复印费1元,费用自理。
4、有办理人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单。
5、单亲需提供“单亲声明”及居委会“单亲证明”,或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
6、新生儿父母属港澳或外籍人员,需出示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属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需凭居民身份证办理。持无中文标识护照的,需有大使馆“中文翻译件”或公证处的护照“公证书”、或公安机关出具“新娘婚嫁电子档案表”。
七、《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录入后,领证人对录入的《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签字。
八、《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新生儿家长不得私自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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