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宅基地归属问题
时间:2023-07-02 08:22:00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男方宅基地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则离婚时归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后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对房产进行分割。双方也可以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是指农民建造住宅时所占有的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转让权。因此,农民手中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若想要转让宅基地,转让双方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的内部成员,该转让行为还需要得到村集体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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