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内幕交易罪怎么量刑处罚?
时间:2023-08-14 15:13:48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内幕交易罪的量刑处罚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刑事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现实中公司股东结构非常复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通常比较多元,内幕信息形成后,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母子公司、兄弟公司都可能知悉。

2、监管机构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均在此列。

3、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该类人员主要包括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如果仅仅做语义解释,履行工作职责包括了所有类型的公务工作与劳务工作,恒定的标准是唯结果论的,即只要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均可涵盖其中。

5、因家庭关系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这属于间接获知内幕信息者,获知的媒介,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6、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者属于这种类型。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了我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也侵害了我国公平自由平等的金融交易市场,其实内幕交易罪属于纯正的身份犯,只有有身份的人才可以构成该罪,一般来说,只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才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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