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怎样做帐
时间:2023-03-10 08:30:52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并且属于可以进行抵销的债务,则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或者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一、合同中能否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

可以约定,不得行使抵消权。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二、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二)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三)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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