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多种,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因此,只要公司满足其中任意一种情况,就必须解散公司。
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或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而解散,或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则必须解散公司。
公 司 解 散 的 影 响 有 哪 些 ?
公司解散是公司最终消亡的前提,是清算的源头。根据《公司法》第181条,公司解散有五种原因,分别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另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解散还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的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成立清算组并完成清算、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而公司解散后的步骤包括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申报债权、进行清算分配。
公司解散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也是清算的源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有五种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而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则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区分。在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申报债权、进行清算分配是必要的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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