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善意取得该物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是遗失物被善意取得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区别是: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文6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