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
民法典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没有,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如下:
1.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最基本的区别在于:不当得利是无因行为取得财产或者取得财产的因无效了,善意取得一定是基于无权处分而且取得财产人不知处分财产人是无权处分的,有因的行为取得的财产。特别注意盗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遗失物须满足什么条件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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