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其效力。
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百七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备案,对于获得许可的人的权利会有一定的影响。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一、申请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要准备什么材料?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哪些情况下专利合同不予备案?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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