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限制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为出口配额的统一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制定有关出口配额管理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和调整出口配额商品品种及配额数量。配额数量确定后,负责下达到地方配额管理部门执行。地方配额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配额申请的审核和分配。目前,我国仅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出口配额管理分为主动出口配额管理和被动出口配额管理两类。
主动出口配额管理是指为了维护我国有关出口市场(主要是香港和澳门市场)的稳定,主动采取的自行控制出口数量的措施,以便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实行主动出口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在中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以及出口额大且易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
被动出口配额管理是指由于进口国有数量限制,并通过政府间贸易协议谈判要求出口国自行控制出口数量的措施。这种出口配额管理主要是为了履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同时,也是为了组织和管理好配额的分配和使用,防止配额使用不充分而造成浪费,以提高配额的使用效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210]
第三十五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1220]
第三条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第四条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二)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
第六条出口商品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20040406]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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