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协议的公证是什么?1。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委托的房屋拆迁,代理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保存证据。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保障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托管代理人和管理人应提交托管权或经营权的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或者其他代理权资格证明(包括共有人的代理人),委托不属于公证机关管辖的,委托书应当经委托地公证机关公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对象的产权证、使用证、状况、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案;
7。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房屋拆迁协议公证须知。
2。如果财产属于共有,应注意防止其他共有人的遗漏。按照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当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双方的意图都是真实的;
3。本协议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4。认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拒绝公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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