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豫劳社办〔2005〕30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有的地方宣传落实政策不到位,有的事业单位借故拒绝参保缴费,有的事业单位参保不缴费或缴费不及时不足额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各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决定自2005年9月10日至11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法规政策制度宣传贯彻情况。包括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配套文件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二)事业单位职工扩面参保情况。重点检查已参保人数与应参保人数(以统计部门统计人数为准)的差距,并分析原因;各类事业单位(以编制部门批文为准)及其职工参保情况;未参保事业单位数量、分布情况、主要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列出截止2005年8月31日未参保事业单位名单。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情况。重点检查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是否准确,包括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方式情况;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缴纳情况;2005年1-8月当期欠费及期末累计欠费情况,并分析原因,列出截止2005年8月31日累计欠费5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名单。
(四)基金收支监督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是否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此项基金收支是否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此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各类事业单位,重点是未参保、漏保和拖欠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特别是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和拒绝参保、欠费较多的事业单位。
检查方式采取组织事业单位自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现场抽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各地也可结合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检查等工作一并进行。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继续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检查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把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好。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抓住专项检查活动这一契机,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主动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要注意总结宣传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努力营造依法自觉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要通过检查,总结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把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各项政策制度落到实处,籍此推动失业保险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各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制《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清查表》、《未参保和欠费超过50万元事业单位情况清查表》(表样附后),形成此次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于2005年11月20日前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处(传真电话:0371-65907647)。
检查期间,省里将组织检查组到有关地区及事业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并进行指导和调研,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束后,省将各地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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