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成立的公司是否应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夫妻二人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设立的公司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补充:
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形式的一人公司,也存在着实质的一人公司。在持股比例过于悬殊的情形下,当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时,判断公司是否为实质的一人公司,显得尤其重要。对于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如果夫妻二人持股比例过于悬殊,不仅夫妻一方在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而夫妻另一方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则可以推定公司构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一人公司,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证明其不是实质一人公司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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