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瑕疵是否等同于公司设立的失败
时间:2023-05-02 20:52:36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者其他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设立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致使公司设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因为公司不是自然主体,而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一旦成立,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将大于自然人。因此,各国法律对公司设立的实体和程序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并以严格的市场准入来保护交易安全。然而,立法的合理性并不能保证实践的合理性,在立法设置上还存在诸多缺陷。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规定。虽然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对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呼声很高,但新修订的《公司法》仍然延续了旧《公司法》的做法,立法中对此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存在两种缺陷:(1)主观缺陷。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设立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自身原因或其意图存在缺陷。如发起人、股东无行为能力或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者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明知其行为会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2)客观缺陷。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设立的目的是非法的或者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缺乏记载或者记载不合法的;发起人未认缴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的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法》关于设立瑕疵公司效力的规定,公司未经或者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或者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仍经有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不完全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的,公司存在设立瑕疵。此时,公司设立缺陷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是否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我国2005年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却在两条条文中含蓄地承认了瑕疵设立公司的效力。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成立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并不因此无效。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取得法人资格,即使公司成立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仍然有效成立,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公司成立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为理由主张公司设立无效。但可以依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资本责任。同时,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报送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或者营业执照。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即使公司的设立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法人资格就应当保持,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筹建公司后,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公司不能成立。这主要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未能依法经营的必然结果。公司设立不完备的原因有很多,但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程序缺陷。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拒绝登记发证的,公司设立失败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设立无效。1公司不能成立。所谓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成立。2所谓无效设立,是指已经登记的公司,即已经设立的公司,因其设立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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