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认定
时间:2024-01-05 11:57:34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其中包含的具体罪名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具体而言,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2. 骗取出境证件的;3.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4. 出售出入境证件的;5.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6. 偷越国(边)境的;7. 破坏界碑、界桩的;8.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惩罚,我国《刑法》第322条规定,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本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和本法规定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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