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只能要求赔偿,即有权要求赔偿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2个月。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另外,本案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无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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