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被征收和拆除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有土地建造的工厂,另一种是租赁的土地和工厂。这两种情况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本身使用权的补偿。如果是租赁土地本身使用权的补偿,就无法获得。另一个区别是,如果是自建厂房,可以获得厂房本身的价值补偿和相应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配套用房的补偿。如果是租来的厂房,厂房本身的价值补偿也是拿不到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当中,如果对主体厂房进行新建、添附,形成了构筑物、附属物和添附物。这部分补偿也要计算。这两种情况下共有的拆迁补偿如下: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即因拆迁给企业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表现为预期利益损失、违约损失和财务成本。2、不可移动设备补偿,即拆迁会导致设备废弃,因此应结合其创新和重置价格进行补偿。3、可移动设备搬迁、调试费用和功能损失补偿,可移动设备拆迁造成的损失可分为实物损失和功能损失。4、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损失补偿,在拆迁过程中,对一些原材料、半成品将无法处理造成的损失的补偿。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根据与员工签订的具体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厂房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
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补偿数额;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征地补偿款分配规则: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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