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房主之名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认定房屋转租的效力
房东行使了自己对原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解除权,且明确告知了第三人其与二房东签订的转租合同是无效的,属于不合法的转租,且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双方之间的合同因二房东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合同从效力待定的合同转换为无效的合同,即便有效也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违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
因二房东的单方面原因而使第三人不能对租赁物行使使用收益的权利,对此,二房东当然负有责任,第三人当然可以向二房东行使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就二房东与房东之间的关系而言,二房东转租未经房东同意为严重违约行为,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在房东终止他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时,二房东对房屋的处分则为无权处分。二房东在对房屋不享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在房东未对该处分行为进行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则从效力待定的性质转化为无效合同
因此该合同已属无效合同,且是因为二房东不享有合同标的物的处分权且事后未得到享有处分权人的追认而致使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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